健保局公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承保二科 敬啟
本署為辦理勞保於工會加保,健保卻以第 6 類被保險人或眷屬身分投保者,依適法身分投保輔導專案,業於103年4月25日發函通知相關被保險人及所屬工會在案,請協助輔導會員依適法身分投保,並轉知會員重複投保部份辦理同日轉出以利退費事宜。
2. 重申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1條及第15條規定略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及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均為第二類被保險人,應於其投保單位投保;另具第二類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得以第六類被保險人或眷屬身分投保,(即被保險人不得以榮民、榮眷、第六類地區人口及眷屬身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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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承保二科 敬啟
本署為辦理勞保於工會加保,健保卻以第 6 類被保險人或眷屬身分投保者,依適法身分投保輔導專案,業於103年4月25日發函通知相關被保險人及所屬工會在案,請協助輔導會員依適法身分投保,並轉知會員重複投保部份辦理同日轉出以利退費事宜。
2. 重申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1條及第15條規定略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及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均為第二類被保險人,應於其投保單位投保;另具第二類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得以第六類被保險人或眷屬身分投保,(即被保險人不得以榮民、榮眷、第六類地區人口及眷屬身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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